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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理顺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2024-04-24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我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我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3元/立方米。

二、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我县基本气价为2.4元/立方米,剩余价差一年后根据上游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不再召开听证会。

三、调整气量分档和气价标准。

我县居民生活用气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普通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1.普通居民用户分档气量及气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气量24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4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240—380(含)立方米,气价为2.88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38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3.6元/立方米。

2.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分档气量及气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气量为110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4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1100—1400(含)立方米,气价为2.88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14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3.6元/立方米。

四、实施范围。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范围为高唐县境内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

五、配套措施。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执行每立方米2.64元。

2.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及五保户的居民家庭,用气价格维持2.1元/立方米不动。年用气量超出第一档气量部分按2.4元/立方米执行。

3.预购气用户在此次气价调整前所购气量不得加价。

六、完善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小于8%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计算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管网损耗率)不高于5%,2021年7月1日起按不超过4%执行。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城镇配气价格。

联动后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3.价格联动相关事项。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上游门站价格变动造成的城市燃气企业成本变化。实施联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联动价格并公布实行。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按规定程序调整。

七、相关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及时准确的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管道检查维护,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高唐县物价局《关于高唐县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意见》(高价工字﹝2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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