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山 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 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发改法规〔 2020〕 741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县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价格联动的范围为高唐县境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简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方法。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 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期间若遇国家、省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联动价格的确定。
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 ( 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 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是指各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 平均价,气量按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原则上不超过5%, 2021年7月1日起按不超过4%执行。
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 +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联动后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 文件为准。
五、各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积极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服务意识, 提升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